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創新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附件1)。
(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達到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附件2)。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附件3)。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據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發展、技術進步和車型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條件。
四、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目錄》申請報告(附件4),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質量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稅務總局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
五、對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在“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上傳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六、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其他虛假信息等手段騙取列入《目錄》車型資格的企業,取消免征車輛購置稅申請資格,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對已銷售產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或者取消免征車輛購置稅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七、從事《目錄》申請報告審查、審核,辦理免稅審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文章來源:中國工業網